好友聚餐成了“夺命酒局”,责任究竟归谁?
好友聚餐成了“夺命酒局”,责任究竟归谁?
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饮酒过量,原本热闹的相聚也有可能酿成悲剧。近日,发生在湖北省枣阳市的一起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身亡的赔偿纠纷,经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贪酒断送一条命
胡某系枣阳市新市镇人,今年 35 岁,拥有幸福的四口之家。平时,胡某也没有什么爱好,就是喜欢喝点小酒。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一次普通聚餐给这个家庭带来一场灾难。
那是 2022 年 6 月 21 日下午,胡某在新市镇钱岗十字街遇到张某,听说张某、雷某、朱某一行去太平镇看装修的连锁店,便欣然一同前往。途中,张某还专门到超市买了一箱白酒招待好友。晚餐时,张某因要开车,滴酒未沾。而朱某、雷某及胡某则喝了白酒。席间,胡某声称自己午饭已经饮过酒,晚上只打算喝一杯。然而,当胡某将一杯白酒喝下后,却不听张某劝阻,又灌下一瓶冰冻啤酒。当晚饭局结束后,张某驾车分别将胡某、雷某、朱某送回各自家。然而,第二天早上 7 时许,胡某的妻子叶女士下班回到家中,发现丈夫情况异常,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但遗憾的是,救援为时已晚,虽经过一系列紧张抢救,还是无力回天。
6 月 22 日晚 11 时 27 分,胡某的姐姐报了警。当地派出所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但对胡某的死因未作出认定意见。
对簿公堂讨说法
胡某去世后,经当地医院检查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在办理了胡某的后事之后,胡某的妻子等家属认为,胡某的死亡与当晚一起喝酒人没有尽到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是,他们找到张某、雷某、朱某要个说法。对此,张某等 3 人则表示,胡某醉酒死亡是个意外。大家乡里乡亲,聚会喝酒只是增进朋友感情。当晚,没有人对胡某劝酒,都是随意喝酒,也劝阻、提醒了胡某,并将他安全送回了家。大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私下交涉无果,胡某的亲属又找到基层组织,在基层组织协调下,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张某等 3 人支付胡家 4 万元补偿费。
但胡某的妻子、父母等家属一纸诉状将聚餐组织者张某和其他 2 名参与饮酒的雷某、朱某一起告上了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 3 名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 79 万余元。
一审裁判明是非
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庭审中,法官虽主持双方调解,耐心释法明理,但最终意见不一,调解协议不能达成。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在外吃饭后因饮酒过量,导致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子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度饮酒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然其在张某劝阻后仍然又喝了一瓶冰啤酒,是造成其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在明知胡某已过度饮酒的情况下,在聚会结束后虽将胡某送回家中,但未联系家属照看,负有一定过失责任。
雷某、朱某作为胡某的共同就餐人,在共同饮酒中虽未对胡某进行劝酒,但在明知胡某过度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和胡某一起饮酒,未尽到注意、提醒、劝阻义务,且未联系其家属照看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胡某急性酒精中毒的另一次要原因,其二人亦负有一定过失责任。
2023 年 3 月 24 日,枣阳法院酌定胡某承担 70% 的责任,张某、雷某、朱某各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本案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依法计算为 787206 元。一审判决:张某、雷某、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赔偿原告 78720.6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双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承担 30% 的责任,雷某、朱某各承担 10% 的责任,死者胡某承担 50% 的责任。其上诉称,首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胡某不是一同前往太平镇喝酒,是被上诉人张某让胡某坐他的车去太平镇喝酒。关于张某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仅系张某个人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买了一箱 6 瓶的白酒,而喝酒者仅 3 人,可以推定死者胡某不是喝了一杯白酒,而是多杯白酒。由此可以推定胡某是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但一审未能推定。其次,被上诉人雷某、朱某在明知胡某中午饮酒过多,未尽到提醒、劝阻制止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该事实一审已经认定。
被告张某等 3 人上诉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称,胡某回家时间为当晚 9 时许,距离其死亡时间次日早上 7 时许,长达 10 个小时,该时间段内胡某的妻子叶女士负有照顾职责;当晚吃饭是临时的、自发的,没有独立组织者和邀约者。胡某白酒酒量在半斤以上,当晚仅饮一杯 2 两半白酒和一瓶啤酒,且胡某到家后并没有醉意,还将门口摩托车推到家中,故理论上胡某不可能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如果属于急性酒精中毒,发病时间应在当晚饭后三个小时内;事发后,我们已和胡某的父亲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收到一次性补偿款后,不再要求其他任何费用,而一审判决增加上诉人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襄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之前,公安机关新市派出所的接受案件回执单、询问笔录已经证实了事发经过,且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相互印证,张某、雷某、朱某该上诉理由不符合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对其主张胡某死亡原因不明及叶女士当晚未照顾负有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雷某、张某、朱某支付的补偿款,是在当地基层组织协调下达成的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不能排除当事人正常诉讼解决的途径救济,且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明显高于补偿费用,故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张某、雷某、朱某主张履行完毕的辩解依据,对侵权责任判决适当。
张某、雷某、朱某是在街上临时遇到胡某,并邀约一起吃晚饭,胡某同意前往,符合人情往来一般习俗并无过错。但张某、雷某、朱某对胡某在中午吃饭时已经饮酒是知晓的,未劝阻胡某饮酒,对造成本案的后果存在相应的过错。
胡某的亲属提出张某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但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胡某到家后并未出现醉酒后的反应,其下车后还将停在家门口的摩托车推至家中,该视频监控印证了张某陈述饭后没有发现胡某出现异常,故综合本案事实,胡某死亡系多种因素而非饮酒原因直接所致,一审综合考虑因果关系,判决责任比例适当。
2023 年 8 月 3 日,襄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共同饮酒中," 酒友 " 们到底要不要担责?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 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 " 不喝不够朋友 " 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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