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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为何比新中国早成立2年?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为何比新中国早成立2年? 草原,是欧亚大陆最壮丽的自然景观,中国大约40%的土地被草原覆盖。在这片广袤的绿色中,内蒙古自治区横跨东北、华北、西北,雄踞中国的...

内蒙古自治区为何比新中国早成立2年?

草原,是欧亚大陆最壮丽的自然景观,中国大约40%的土地被草原覆盖。在这片广袤的绿色中,内蒙古自治区横跨东北、华北、西北,雄踞中国的正北方。

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它成立的时间比新中国成立还要早2年零5个月。为何它会在全国解放战争仍在进行时就成立呢?

我们一同回看那段跌宕起伏、战火纷飞的岁月……

图:日本投降 欢呼的人群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正当内蒙古草原上的各族人民欢庆抗日战争胜利的时候,1945年9月,原伪蒙政府的上层分子,在苏尼特右旗成立了所谓的“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公开打出了“内蒙独立”的旗号,妄图趁机把内蒙古从中国分裂出去。对于这一状况,中共中央从内蒙古在全国革命大局中的战略地位考虑,认为需要尽快把内蒙古自发而起的民族力量引入我们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轨道。

194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党中央决定选派富有经验的乌兰夫去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

乌兰夫“单刀赴会”

乌兰夫出生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的一个蒙古家庭,早在1925年的大革命时期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参与组建了中共西蒙工作委员会,抗日战争时期策动举行的“百灵庙暴动”,打响了蒙古民族武装抗日的第一枪,是一名既熟悉内蒙古环境又具有丰富革命斗争经验的蒙古族共产党干部。

1945年10月上旬,乌兰夫在只带少数几名干部的情况下,来到苏尼特右旗“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所在地温都尔庙。当他们不顾舟车劳顿深入到当地时,却发现“临时政府”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国旗”,俨然正式政府的形式,妄图以形成既成事实的方法管理内蒙古地区。

乌兰夫说,“虽然我们势单力薄,实力有些悬殊。但我们是共产党人,相信真理和正义的力量,有蒙古族群众的支持,一定能战胜少数逆历史而动的势力!”他深入到当地,反复宣传讲解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和民族政策,揭露现在所谓的“政府主席”曾在日本侵略者手下担任过要职的“蒙奸”真面目,很快把这个“临时政府”的大多数人争取了过来。

乌兰夫制定了“两步走”的工作方法解决“临时政府”。

第一步,缓和矛盾,进行机构改选。经过重新选举,乌兰夫当选了“临时政府”的主席。三天后,主席乌兰夫就将“临时政府”迁到由八路军控制的张北县。

第二步,将这个组织取缔。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在张家口成立,原“临时政府”的多数人员都参加了进来,就此取代了“临时政府”。

晋察冀中央局把解决这一问题的情况报告了中共中央,得到了中央充分肯定。周恩来称乌兰夫此举 “是一个人解决了一个‘共和国’,是真正的单刀赴会。”

确定共产党对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领导

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即著名的“四三”会议正式举行。这次会议是内蒙古近现代史上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双方在这次会议从理论上、思想上达成了统一,通过《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的主要决议》,解决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方向、“道路”问题,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自治运动的领导地位,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方针、政策,为建立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图: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出席代表合影

194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按照中央指示,乌兰夫带部分自治运动联合会领导人和机关人员,于1947年2月抵达兴安盟王爷庙,开始筹建内蒙古自治政府。

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现乌兰浩特市)召开。5月1日,选举产生以乌兰夫为主席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诞生。

5月19日,毛泽东、朱德给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发了贺电:“曾经饱受苦难的内蒙古同胞,在你们的领导之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 从此,内蒙古进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内蒙古各民族长期以来民族解放和实行民族自治愿望的真正实现。从此,内蒙古各民族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有的甚至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直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社会制度的历史性变迁。成立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广泛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权,开展土地改革和牧区、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组织和动员内蒙古各族人民发展生产、支援前线,成为稳固东北和华北解放区的战略后方。

同时,作为首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探索贡献了实践范例。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条款,其主要内容基本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草过程中,毛泽东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并就此向党内征询意见。李维汉经过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毛泽东建议:中国与苏联国情不同,国内各民族始终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不宜实行联邦制。中共中央最终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写入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先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随着5个民族自治区和相关自治州、自治县(旗)的先后建立,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实现。

本文作者:屈婷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信息资料馆 馆员

编审专家:

武市红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四研究部副主任 研究员

张秀娟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信息资料馆副馆长 研究馆员

梁 营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机关党委副书记

编辑:马爱杰

主编:陈曦 姜黎 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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